發布日期:【2013/10/4】

 

新北市政府第二次公告102年度蘇力颱風後暫置石門區第四公墓內暫置場堆置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

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檢查登記。

 

 

依據:102年10月1日北府農林字第10227622851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如附圖):本市石門區第四公墓內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堆置場(石門區下角段草埔尾小段1-3地號內)。

二、撿拾對象:不限定對象。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102年10月4日起至11月4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止;公告撿拾期間如有颱風警報發佈,本公告立即失效,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四、注意事項:自由撿拾之標流木,如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五、公告全文詳如附件。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65169&ctNode=1917&mp=1

http://www.forest.gov.tw/public/Attachment/31041447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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